夫妇俩协议离婚,共有的价值218万的房产和6万元的车,另有58万的负债,当时协商离婚当日给女方70万现金,女方搬家时再付年底再付1万元及部分家电;年底再付女方23万女儿的学业基金(女方为女儿的监护人),另外男方每月付女儿700元抚养费至大学毕业(女儿今年12岁),女儿在父亲百年后除获得法定应继承遗产外还可多得20万遗产.这样算下来,男方剩余家产仅价值43.6万,而其承担的负债中有26万为房贷本金;男方仅为效益较好的大公司的老员工,并无其他获利手段;因此,这样的离婚已经成为男方后半生的沉重负担!
在离婚后,男方按协议支付了71万及两个月抚养费的同时,女方拒不办理产权证变更的手续!属于男方应得的房产产权证上原为一家三口的名字,关于此房产,离婚协议书上原文是这样表述的:"某年某月购入位于上海市某区某路某弄某号某花园*平方米联体别墅一套归男方**所有."现在为了男方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不得已将女方及女儿告上了法庭,并预交了1.92万的诉讼费,要求法院将此房产判为男方所有,女方承担诉讼费;我们的疑问是:
1.听说女儿为离婚案的案外人,法官会不支持取掉产权证上女儿的名字,是这样吗?大家看看财产分割就应该知道,女儿的权益已经折现了,无权再享受房产!何况,女儿的监护人为女方,男方已不想再因顾及女儿处处受制于女方!而且,女儿在她母亲的教育下与父亲很疏远,将来在父亲年老后,如果无任何积蓄想靠房产养老的话,女儿如果不同意就无法实现,那么男方的利益谁来保证?男方辛辛苦苦偿还房贷又为了什么?
2.如果女方接到传票后要求和解,男方是不是应该接受?预交的诉讼费怎么办?
这个女人实在很讨厌,真的不想跟她庭外和解,也不想受制于她!其实,房产在男方百年后十有八九还是会给女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