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安对枪支的认定做了以下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枪支子弹的非制式枪支,按下列标准鉴定: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枪支。
来自四川达州的刘某想不通,其儿子小刘只是因为网购了24支仿真枪,且并没有收到货便取消交易,却被判处无期徒刑。
2014年7月16日,刚刚18岁的小刘,在多次请求刘某后,终于以其打工赚的30540元网购了24支仿真枪。小刘多次跟刘某表示这些枪只是仿真枪,威力很小,只是用来收藏的,不能伤人。刘某也在网店确认过,这些枪确实只是做工精致,但并不能伤人。刘某考虑到小刘从小懂事,只是偏爱收集玩具枪,于是便同意了小刘的购买请求。
付款没有几天,卖家方面便说交易取消,钱也全款退了回来,小刘一家并没有见过这批“仿真枪”。但是,2014年8月31日,刘某与妻子出门下地,只留小刘一人在家睡觉,当天中午,刘某接到县公安局电话,称小刘因涉嫌“走私武器罪”被逮捕。夫妻俩百思不得其解,最终也只能把嫌疑放到那批取消交易的“仿真枪”。
法院表示,小刘曾购买的这24支“仿真枪”,在7月22日被福建省石狮海关缉私分局在泉州某物流公司查获,其中有20支被认定为真枪。法院认为小刘刘走私枪支多达20支,属走私武器“情节特别严重”,且无任何减轻、免除处罚情节,最终判处小刘无期徒刑。
上海刑事律师指出:法定犯是指侵害或者威胁法益但没有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现代型犯罪。法定犯的危害性则难以被一般人认识,但法定犯的社会危害性的变易性较大。“法定犯”从本义上讲不一定是犯罪,只是法律作出了专门规定,例如除了有获取、持有枪支资格的国家机关外,任何人获取、持有枪支都算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小刘本人并不知道其购买的“仿真枪”被鉴定为真枪,而且其并没有收到货物。从刑法理论上讲,法定犯要求是“主观故意”的,即小刘只有明知购买的物品是枪支,才构成犯罪。这种情况下,法院并没有证据证明小刘是明知真枪而购买的,法院应作出对小刘有利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