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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分析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69 ℃

 第一部分基本概况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案件,另一类是经人民法院调解、判决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案件。根据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司法统计,近年来沈阳地区一审法院受理的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虽然不多,但呈上升趋势,2002年新收案为24件,2003年新收案为39件,2004年新收案为79件,2005年新收案为91件。而经人民法院调解、判决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案件,因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300个案由中没有这类案由,因此在司法统计表上无法显现这一数据,但根据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近年来受理的这类二审案件看,亦呈上升的态势。

  根据受理和审结的案件情况看,这类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1、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主要集中在房屋、土地及其补偿款、存款、有价证券四种,涉及其他财产的几乎没有。

  2、案件集中在沈阳市市内五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县区法院这类案件廖廖无几。

  3、离婚后再次提起财产诉讼的,多为原在家庭生活中经济地位相对较低,离婚后经济状况仍无改变的一方或离婚时无过错的一方。

  4、法院受理案件后经过审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和驳回原告起诉或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比例基本相当。

  第二部分案件增多的原因

  根据审结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事实看,其逐年增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公民的法律观念及维权意识增强。新《婚姻法》颁布后,社会各界进行了广泛宣传,特别是该法新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和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予以惩罚等保护性条款,已为公民所了解,特别是对离婚的当事人来说,他们在离婚之时,对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已有所掌握,故离婚以后,一方当事人感到自己分得的财产少于对方,或发现对方当事人有离婚时未涉及到的财产时,便想方设法寻求重新分割,他们或咨询他人,或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或直接提起诉讼,促成这类案件增多。

  2、新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颁布,为离婚后仍存在财产纠纷的当事人提供了司法救济途径和程序,这是这类案件增多的最重要原因。我国新《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当事人离婚后提起财产诉讼的最主要的法律依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为当事人请求再次分割财产设置了较为宽松的起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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