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或两年以上的离婚案件,如何判断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或两年以上的离婚案件,如何判断“感情确已破裂”是审理的关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该条第三款列举了包括“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在内的应准予离婚的五种情形。可见,《婚姻法》采用这种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立法模式,使离婚的法定理由具有可操作性。针对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或两年以上的离婚案件,应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从婚后感情来看,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在共同生活期间矛盾较多,因此二人的感情生活受到很大影响,并逐年恶化;从夫妻关系的现状来看,双方因感情不和已分居两年或两年以上,且该期间很少接触;从一方的离婚决心来看,一方不止一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且法院试图调解和好均失败。综合以上因素,可以认定双方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列举的应准予离婚的五种情形中的“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规定,应当准予离婚。
2、哪些证据可以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1)证明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证明力较大的有:
①保证书、道歉书、悔过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材料。
②嫖娼事件被查出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
③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做出处理,会有一些处理材料;
④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电脑博客日记、QQ聊天记录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电脑博客日记、QQ聊天记录等均应先作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条件不允许也应当尽量自己固定保存起来,手机短信可以连着手机以其用数码相机拍摄下来,电脑和网络资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
⑤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摄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隐私权;
⑥人民法院对一方的重婚认定法律文书;
⑦证人证言;
⑧夫妻双方就婚姻外遇相关情况交涉的录音资料、婚姻一方与第三者在共同场所出双如对、携手拥抱或进入房间等行为的录像和照片等。
(2)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证据有:
①遭受家庭暴力后,一方的悔过书,其中承认自己有家庭暴力行为;
②向妇联等机构投诉的证据、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进行调解的证据;
③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伤检介绍信;
④遭受家庭暴力后,要及时到医院就诊,严重的要进行伤情、伤残鉴定,并保存好诊断证明书、验伤报告及伤残鉴定书;
⑤有家人、邻居等目击证人的,可以劝说证人出庭作证或提起证人证言,最好协同证人到公证处进行证据公证;
⑥无过错方事发当时留下视听资料,如照片、录像等。
(3)证明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有:
①遭受虐待、遗弃后的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
②妇联或居委会进行调解的调解记录;
③因虐待或者遗弃导致的疾病或伤残而由医院出具的㈣诊断证明书、验伤报告及伤残鉴定书;
④对一方或双方有虐待对方亲属的事实,邻居等有关人员的证言。
(4)有赌博、吸毒等恶心屡教不改的:
①亲属、朋友、邻居等证人证言或证明;
②所在单位、村委会或居委会对赌博或吸毒等行为的教育证明,如证人或证言;
③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或劳动教养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
④司法机关作出的有罪判决书。
(5)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
①分居后另行租房的租房协议;
②当地居委会的证明;
③所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处的证明
④知道了解分居事实的房东或、邻居亲自作证或由其出具的证言;
⑤双方的书信来往、录音等证据,需要注意的是录音谈话要涉及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只要对方也承认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要和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
⑥分居期间如有其他同居人,同居人的证明;
⑦分居期间一方在外打工而办理的暂住证等。
另外,如一方当事人提出二人曾在分居期间过夜,分居时效已经中断的主张,对此事实,其应承担举证责任。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①机关对一方失踪的证明;
②人民法院对一方失踪的判决书。
(7)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①县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诊断书;
②患有精神病人自述及有关知情人证言、婚后仍无感情的陈述;
③一方因犯罪被判刑的判决书或被判长期徒刑的判决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