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12月23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哪些情况不能办理协议离婚?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97 ℃

  自从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施行以来,办理协议离婚不再需要单位或居委会出具介绍信,当事人的隐私得到保护,手续已经十分简化。但是,有些情况下,虽然离婚双方愿意协议离婚,但因为某些原因而不被婚姻登记部门受理而只能向法院起诉离婚。这些情况主要有:

  1、双方就是否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2、一方或双方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心智、精神不正常的人;

  3、结婚登记不是在国内办理的;

  凡存在以上情形的,婚姻登记机关一概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需要双方当事人准备好相关诉讼材料到法院起诉离婚。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