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人们对离婚常有这样一种误解:分居两年即可自行离婚。我国《婚姻法》第32条中规定了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是:夫妻感情已破裂。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朱先生以与妻子吴女士已分居生活五年为由,请求准予离婚,因其证据不足,被依法驳回。
朱先生诉称:其与吴女士系同学, 2006年结婚, 2007后婚生一子。两人婚姻期间其卖掉住房建厂做生意,后因生产经营不善双方产生矛盾,自此,夫妻分居生活,后自己来到合肥市某小区租住。朱先生认为,双方感情一般,且已分居五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准予离婚。
法庭上,吴女士称:双方经过八年多的恋爱才走到一起,婚后建立了真正的夫妻感情。工厂因经验不足导致倒闭,但并未影响夫妻感情,而朱先生只是在合肥上班,夫妻一直生活在一起。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相识八年后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子女,其婚姻基础牢固。朱先生虽提供与他人达成的房屋租赁协议,但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双方分居事实,且吴女士对双方已分居事实并不认可。朱先生也无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双方相互理解和宽容,夫妻感情有和好的可能,依法法院判决不准朱先生与吴女士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