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妻子提出离婚,丈夫李明不愿意,用双手掐妻子脖子,差点将妻子杀死。
李明现年32岁,曾因犯盗窃罪被通州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05年,他和妻子结婚,并生育一子。因为妻子的工作单位离家远,因此在外租房居住,周末休息才回家,两人聚少离多。今年5月,李明的妻子回家提出要离婚,李明想不明白为什么。“我和她说别离,孩子还小,离婚对孩子不好。”李明说,两人没说几句就吵了起来,妻子坚持要离婚,他怀疑妻子变心,背叛了自己,一时冲动就在床上掐住了妻子的脖子,还捂住了妻子的嘴。其间,妻子从床上掉下去,他又扑过去掐。“我就想着一起死了得了,但又想到还有小孩呢,就算了。”李明说,他松手后,妻子已经脸色青紫。李明妻子爬到屋外面求救,随后被送到医院抢救。经鉴定,李明妻子的身体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李明后被抓获。
就本案涉及到的法律法规,以及涉案人员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沪律网特别邀请到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薛炜(15900981266)对本案作详细分析,以下是分析内容:
摘要
婚姻家庭是构成社会关系最小的单位,也是关系到每个人最切身利益的基本法律关系。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就是指婚姻关系的特殊性——情感的主导性导致的权利义务很难以固定标准来衡量。
实践中确定离婚的条件有哪些?
案例中的夫妻本来有一个完美的家庭——幸福的三口之家,但是因为夫妻两地分居,一方遂提出离婚。在离婚率居高不下的现代生活中,因两地分居而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况越来越多。在这些离婚纠纷中,不乏有一方主动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双方对是否离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
在双方无法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时,需要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离婚。此时,需要法官从法律层面认定双方是否符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标准。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调解无效,可以准予离婚的情况包括: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条文的中各项认定标准和认定范围进行了细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另外新增一类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法院调解无效的可以判决离婚。
除了前述法院可以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情形外,一般一方提起离婚另一方经调解不同意离婚的,法官将结合案件具体事实进行认定。当然了,基于“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的传统理念,法院在是否判决离婚的问题上还是相当谨慎的,如无特别事项,对方当事人又坚决不离婚的,一方想要离婚在实践中还是有难度的。
司法实践对于“外遇”的界定
关于案例中,李明怀疑妻子有变心从而做出过激的行为,外遇这个诱因也是离婚案件中越来越多存在的情形,但在法庭上,证明一方有外遇也是相当困难的。根据笔者的经验,在证明对方有外遇的这一情节,当事人可以考虑一下类型:
第一类,迫使过错方自认,如婚外情突然曝光,可以要求过错方写“保证书”、“道歉书”等固定事实;
第二类,通过第三方认定对方出轨行为,如涉及嫖娼的,搜集的警方的笔录等,工作单位为发现职工不正当关系的,对职工作出的生活作风相关的处理;
第三类,过错双方的不正当行为,如书信、短信、邮件,甚至是超出普通关系的动作如亲吻、拥抱等等;
第四类,最直接的证据——捉奸在床,但是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很可能因为涉及侵犯隐私,证据取得方式不合法而不被法院采纳。
关于本案涉及的刑事问题
李明因为怀疑妻子,做出了掐脖子,同时捂住妻子的嘴的行为,从其方式上看,客观上可以造成妻子死亡的严重后果,且内心亦考虑“一起死”,故依照刑法,李明的行为已经涉嫌故意杀人,但同时,李明在可能造成妻子死亡的情况下,考虑到子女,而积极主动放弃了掐脖和捂嘴,并及时呼救,挽救了妻子的生命,在刑法上,属于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中止犯罪情形。依照刑法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李明的行为虽然已经造成损害,但应当予以减轻处罚。
结语
夫妻系世界上最亲密的关系,感情需要双方共同呵护,一旦产生矛盾,更需要彼此理性处理,切勿一时冲动而铸成大错。如果感情确实无法挽回的,应当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尽量避免“人财两失”的不利后果。
小编说法:
在本案中,依据薛律师的分析可知,李明的行为已经涉嫌故意杀人,但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中止犯罪情形,依照刑法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没有发生死亡结果,成立故意杀人未遂或者中止,应当给予减轻处罚。最后,再次感谢来自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的薛炜律师对本案作出的详细分析。
相关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