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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09 ℃

  《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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