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知道,子女是父母遗产继承的合法人,那么,独生子女是不是就可以全部继承父母的遗产呢?这个问题可不仅仅是询问,而是发生在李女士的身上,甚至被骂“不孝”,为了公证,却背负了亲属,社会,同学的批判,让李女士苦不堪言。
82后的李女士是独生女,父母在南京买了一套学区房,房产证上写的是父亲的名字。李女士的父亲因为患病,在去年的时候过世了,过世前曾口述名下学区房归李女士所有。去年,李女士的女儿到了上小学的年龄,通过咨询,学区房必须要有她的名字才行。李女士是一个有较强法律意识的人,李女士就找母亲商量过户的事情,没想到房管部门表示,如果没有遗嘱和公证书,房屋的继承权属于李女士、李女士的母亲和李女士的奶奶三人共同所有,需要她们到公证处,表示愿意放弃房产继承权。因为这件事情,让李女士被家里亲戚私下指责多次,说她不孝顺。让李女士无奈的同时,却是非常的委屈。
根据我国的《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通过本案,上海遗产继承律师表示,遗产公证是很正常的现象,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手段。虽然和本案类似的案例比较少,并不具备普遍性,可是却是真实存在的。很有可能会受到来自家庭,社会等团体的批评,但是,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讲是没有任何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