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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心有怀疑而打伤邻里,酿成刑事案件
发布时间:2016-09-22 23:22:01作者: 沪律网浏览量:1,517 ℃

一些法律意识落后的村民们,在遇到某些纠纷时,采用的还是最原始的以暴制暴的手段。邻里之间也最容易发生纠纷,一个不小心邻里就变成了“仇人”。

男子因心有怀疑而打伤邻里,酿成刑事案件

家住罗江县白马关镇的村民罗某,因怀疑邻居将其屋顶的瓦打碎,未曾与邻居确认过便心生恶意,寻衅滋事,故意打伤对方,最终给自己带来了牢狱之灾。

村民罗某,一直居住在罗江县白马镇,一直以来都相安无事。然而,最近罗某家房顶的瓦片被打烂了,罗某怀疑是其邻居故意将自家房顶的瓦片打烂,于是对其心生嫉恨。但罗某一直将此事记在心里,却未曾询问其邻居确认此事。

某日两人在街上相遇,罗某便便借故拦住其邻居,一言不合便大打出手,其邻居不敌罗某,屡次想要逃走,均未成功。最后被罗某用随身携带的钢筋钻头打伤,造成罗某邻居右手小臂骨折。

经法医鉴定,罗某邻居右手小臂骨折受伤属轻伤,罗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审讯,罗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于是罗江县公安局依法将罗某刑事拘留。

上海刑事律师指出: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应当予以立案,不需要达到轻伤以上标准。

本案中,罗某本就对其邻居心存恶念,偶然相遇后更是大打出手,很明显罗某是知道,并且故意放任自己打伤邻居,而且经过法医鉴定,罗某邻居已属轻微受伤。因此,罗某明显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法院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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