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政治部《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暂行规定》规定:“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持严肃慎重的态度,要不违反法令,不败坏道德。申请离婚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 所以军人要提出离婚,首先应得到军人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的同意。
军人离婚也可以通过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进行。协议离婚的材料和程序:双方就离婚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达成协议,带上、政治机关的证明、双方的身份证、户口证明、结婚证等到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如果军人提出离婚,非军人一方不同意或虽同意而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达不成一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即诉讼离婚。起诉应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政治机关的证明、结婚证、身份证明,以及其它有关的如财产方面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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