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长期冷战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吗
【法律问题】
我与妻子是经人介绍相识,相处不久便领了。成为一家人后才发现两个人根本合不来,两个人如冰炭同炉,谁都不肯忍让一点儿,经常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儿吵闹不止。2006年春节期间,她居然当着我家的那么多亲戚朋友骂我,让我实在下不来台,不反击显然很难“平民愤”,于是动手打了她。她当然不会善罢甘休,从此开始与我“冷战”——虽然仍在同一个屋檐下生活,但是白天各人做饭各人吃,谁也不理谁;晚上则分铺而睡,好比和尚和尼姑。我对她已失去信心,不想主动打破僵局,她也没有兴趣主动与我沟通。这种情形已持续半年以上,不知能否作为离婚的条件提起诉讼?(陈 锐)
【专家解答】
陈锐朋友:
我国法律规定的离婚制度,是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原则界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多方面综合分析。具体的法律规定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上述规定所列举的5种“情形”,实际上就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用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5种标准。其中前4种是明确具体的“硬性”标准,最后一种是外延较广的“弹性”标准。人的感情世界的多彩多异,决定了现实生活中离婚原因的纷繁复杂,可以说有多少对怨偶分手就有多少个离异的理由。而法律不可能对所有“情形”均做出具体规定来,故用“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加以概括。对于你来说,你与“她”的长期“冷战”虽然不是上述规定的前4种情形之内,因而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但却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其他”“情形”之内。所以如不好自为之,将必然导致离婚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