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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证据可用来证明“因感情不合而分居”?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79 ℃

哪些证据可用来证明“因感情不合而分居”? -沪律网

【客户咨询】
一年多前我提出离婚,妻子不同意,我就搬了出来一个人在外租房住。现在已经快满两年了,我又跟妻子协商离婚,她还是不肯离,她还不承认分居的事实,说是我在外出差。我准备诉讼离婚,请问律师,我需要拿出哪些证据来证明“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我们没有签过分居协议,是不是有影响?
谢谢律师

【沪律网解答】
你好,你与房东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房东出具的收取租金的收条、你租住房屋的左邻右舍及了解你在外租房生活的同事、朋友出具的证人证言都可以作为证据。
最好还是由居委会出具一个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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