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3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1、 已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2、 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5、 其他导致夫妻感破裂的情形。
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在确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除法律有明文规定外,一般按以下四个标准予以确认:
1、婚前基础:男女双方如何认识,什么时间认识,通过什么方式认识,双方认识的时间长短。
2、婚后感情:男女双方结婚以后,在存续期间,对男女双方的喜好,性格,相互之间的是否了解,是否经常存在吵架,斗气,或生理上的原因等。
3、看离婚原因:男女双方结婚后,难免有生活、工作上的事情,使其本来感情很好双方,因某一件事如:双方父母原因、第三者插足导致婚外恋、因性格不和、男女双方异性朋友交往方面等。
4、 有无和好可能:根据以上三个标准,综合判断,因什么事情导致双方感情破裂,选择适当方式,促成男女双方有和好可能,经过调解无效,应当认定男女双方感情已破裂。
以上是法律的标准和法院一般考虑的标准,是否与人们常说的“感情破裂”有所不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