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母爱是伟大的,法律上也有一些条文规定,继母和生母有着对等的权利。有这样的一个案例,生母和继母为了争夺女儿的抚养权,闹上了法庭,事情虽然感觉有些滑稽,却也说二人对女儿的爱与呵护。
张某(孩子生母)与赖某(孩子生父)在2002年2月25日结婚,并于2003年4月6日生下了女儿小柔。但是因为双方性格不合,在2005年根据协议离婚,好聚好散。并约定女儿小柔跟随赖某生活、由赖某抚养。5年后,赖某与另一名女子潘某在2010年2月5日结婚,潘某与赖某一起抚养小柔。可是不幸的是,2011年5月,赖某因为交通事故去世,随后小柔生母张某就想抚养女儿,并且与小柔的继母潘某进行协商,但是继母对小柔同样很是呵护,认为自己可以照顾好小柔,不同意,张某很是无奈。2011年6月16日,在未征得小柔亲属同意的情况下,生母张某自己到小柔就读的小学将其接走,之后小柔就一直随生母张某生活。小柔就读的清新县某小学以及相关部门曾因为这件事情对张某和潘某进行调解,都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潘某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自己对小柔的抚养权,希望被告张某将小柔送还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小柔明确向法院表示其愿意随母亲张某生活。而且,在随生母张某生活过程中,没有出现虐待等不良现象,法院审理认为,有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即使赖某与张某离婚,但并不影响张某对其孩子小柔任然享有法定的监护责任和权利,而且诶根据张某目前的生活状况,是有能力抚养小柔的。小柔也明确表示出愿意随亲生母亲张某生活,最后法院判决小柔由张某进行抚养。
沪律网上海婚姻律师温馨提示:这件事情让我们知道,继母的爱或许一点也不必亲生母亲的少。但是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未成年父母是其监护人,有法定的监护权和抚养权,本案中,张某对女儿小柔也是爱戴有加,所以法院判决的结果是没有多少疑问的。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沪律网上海子女抚养律师问,您对继母的偏见是不是小了很多了呢?很多的继母也在为子女付出着爱,她们有时候不被理解,但是依然在坚持。生母和继母为了争夺女儿的抚养权,为我们上了一节生动的母爱课,或许我们应该反思一些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