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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非儿戏 草率签订损权益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18 ℃

今年9月,民政部发布2013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公报显示,2013年全国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共有350万对,比上年增长12.8%,其中民政部门登记离婚281.5万对,法院办理离婚68.5万对。这是自2004年以来,我国离婚率连续10年递增。2004年,我国的粗离婚率仅为 1.28‰,2010年突破至2‰。到2013年,已经高达2.6‰。有人说,我国已经步入到“离婚时代”。而当一段婚姻结束时,如何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法律界人士提醒说,签订离婚协议万不可过于简单,且一定要避开一些常见的误区。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于云峰介绍,离婚协议书是指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签署的、关于财产分割、子女监护与探视、配偶赡养费以及子女抚养费等的书面协议。“离婚协议书必须是书面形式,由夫妻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经法庭或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认可,才具有法定效力。这是办理离婚手续所要求的内容之一。根据最新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离婚手续时必须出具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于云峰说。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董立超律师表示,现实中,离婚协议书内容一般过于简单,不具有可操作性。比如,协议约定:“双方同意离婚;女儿归男方抚养;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子女抚养问题争议不大,即使有争议,也可以很容易通过法院解决。但财产问题却漏洞较大,“财产已分割完毕”意味着双方对财产的数额、分割的方案、分配的数目均已协议一致,并处置完结。但是,有哪些财产、如何进行分割,协议当中却没有体现。这样,由于争议较大,难以协商,因此一般解决的方法只能诉诸法院。误区一:“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董立超表示,这样的条款对于双方财产信息透明,确实没有存款或者存款量少者,如此规定却也无妨。但若双方矛盾突出,存款较多,财产信息不透明,一方对离婚蓄谋已久的情况不宜这样写,可以考虑写的更具体一些,如开户行、账号、存款额等,但有时一方不可能完全掌握对方存款状态,何况若是账户较多写起来又非常麻烦,有的婚姻登记机关可能让你手写内容,等等。董立超建议,可以写明各自名下存款“限额”,既简单也实用。如:可以写成“各自名下的存款数额等于或低于5万元的归各自所有,但高于5万元视为隐匿并归对方所有”。于云峰介绍,离婚协议中诸如这样的概括性条款,约定过于宽泛,可能会伤害弱势方。如“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这样的约定对有钱不报者有利。因此为达到公正公平的目的,建议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将截止到离婚协议签订之时,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详细列出,包括开户行、开户名、账号、存款余额、币种等。这样,离婚后一方若发现另一方没有记载在离婚协议上的存款,便可以通过诉讼形式要求分割甚至要求故意隐匿一方予以少分甚至不分。“一般情况下,在协议离婚时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建立在签订时双方已知对方财产情况下的意思表示,但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匿了房产或存款,但根据这一条款,就极有可能失去了索要胜诉的机会,因此该条款风险性较大。在审判实践中除非查明有特殊情况,否则法院极少支持起诉方的主张。”于云峰说。误区二:“婚后按揭购房归一方所有并还贷”有律师表示,婚后按揭购房,夫妻作为共同还贷人,仅凭离婚协议书并不能解除一方对银行的还贷义务,必须向银行要求减少共同还贷人。否则,该方会因未清偿贷款而不能贷款购房、投资等。董立超介绍,由于银行和房产部门有相应规定,双方的约定可能对该部门不产生效力,仍应共同偿还。实际情况是,如果银行不同意变更,也会给离婚带来难度。在此他建议:可以在离婚协议中加入担保或违约金内容,以控制风险。如一方以何种财产、财物作为担保,如果因一方还款不及时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另一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则该方以某财产作为担保并承担多少违约金,这样可以降低风险。也可以双方在离婚协议的基础上就此问题另行约定,并由一方提供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实际中,由于情况不同,可以采取适当可行的方案灵活处理。于云峰也表示,婚后按揭购房,夫妻作为共同还贷人,仅凭离婚协议书并不能当然解除一方对银行的还贷义务,必须向银行要求减少共同还贷人。否则该方会因未清偿贷款而不能贷款购房、投资等。于云峰介绍,在办理银行贷款变更手续时,银行一般会严格要求当事人双方到场;事先了解银行是否同意变更主贷人;变更后的还贷人月工资收入不足贷款金额的2倍,银行一般不会同意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除非当事人另行提供担保人或采取其他担保措施。如果不涉及银行贷款,当事人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房地产交易中心一般也要求夫妻双方均到场。“离婚协议的签订固然重要,离婚协议的执行更为重要。离婚后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以诚信为本,相互配合。但在很多时候诚信只是一句空话,男女离婚后常常还有怨恨的交融,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现象比比皆是。因此离婚协议中应该明确一方没有履行义务的惩罚措施,这样才能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比如约定逾期不支付房屋对价的惩罚办法、不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法律后果等。”于云峰说。误区三: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同房产赠与子女董立超向记者介绍了两起自己代理过的案件。其中一起,双方将一方分得的公房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归子女所有。结果后来一方再婚,加之双方矛盾,一方不同意过户,子女起诉双方,结果败诉。后律师介入后调整方案,以一方为原告起诉另一方重新分割,最终取得多半房产后再转归子女所有。“这个案例问题就出在,所约定的房产是公房,双方不具有所有权其约定无效。在此情况下,一方只能要求重新分割,而不能要求全部或者归子女所有。当然,随着法律的变化,司法实践的发展,类似案件是否必须这样处理,也不一定。此案例仅提示,这样操作是有风险的。”董立超说。另一个案例是:双方约定离婚后房屋归子女所有后,三个月后两人复婚,但对房屋没有做出新约定。过了两年多,双方再生矛盾,协议离婚不成,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房屋归子女所有。“这里涉及赠与和离婚协议的双重性质,后来双方在离婚案件里对该房处理达成了和解。”为了有效避免这一误区带来的不必要的麻烦,董立超建议,一是在离婚前即过户到子女名下;二是到公证处公证,并写明该赠与为不可撤销的赠与,这样日后就不会出现前述案例类似的风险。误区四:抚养费只能约定给付到孩子18周岁在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只能约定给付到孩子18周岁?于云峰法官明确表示,事实并非如此。于云峰介绍,一般情况夫妻双方可以约定抚养费给付到孩子18周岁,或独立生活为止。根据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时,父母就没有义务再对孩子进行抚养费的支付,然而从现实情况看,上大学的阶段甚至大学毕业后尚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阶段,父母资助的情况相当普遍。“我们认为,在父母对抚养期限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父母抚养期限适用法定的高中教育阶段完毕后;在父母对抚养期限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适用父母的约定。比如,父母约定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大学毕业止,若一方在孩子上大学后拒不履行,孩子有权向其主张抚养费用。”于云峰还表示,实践中很多当事人特别是女方,希望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来看,当事人的这种要求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判决或调解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的情况往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方要求一次性支付;另一方同意一次性支付;另一方完全有一次性支付的能力;不损害他人权益。也就是说,如果另一方不同意一次性给付孩子的抚养费,法院很难支持一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误区五:离婚协议书签订后不能反悔于云峰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通过上述规定不难发现,如果是通过协议离婚,且已办理完离婚手续,当事人任何一方不能反悔。但是如果任何一方在一年内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而诉至法院的,法院应予受理,但经审理查明订立协议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如果一年后才诉至法院,法院不予受理。”误区六:“夫妻忠诚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夫妻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于法官介绍了一起案例:2009年5月,妻子蒋某发现丈夫韩某与另一名女子李某有暧昧关系,出于对今后生活的考虑,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签订了一份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夫妻应当相互忠诚,洁身自好,若一方在婚姻期间背叛对方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必须支付30万元补偿金。2013年1月6日,蒋某在家中发现韩某与李某的不轨行为,遂起诉离婚,并要求韩某按照夫妻忠诚协议补偿自己30万元。韩某同意离婚,但认为夫妻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拒绝补偿30万元。法院意见认为,蒋某与韩某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相互忠实义务的具体化,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协议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律师感言:如果仍彼此信任,简单约定也无妨董立超律师表示,由于婚姻的解除除了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外,还掺杂着双方以及和子女之间的感情因素,情况不同,个人想法不同,约定到什么程度,还是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有的双方都比较理性,虽然离婚了仍彼此信任,有的可能会在约定以外给予对方或者孩子更多的支持和帮助,这种情况也是大量存在的,这种情况下未必越细越好。“我曾经处理过一起案件,双方财产过千万,初期达不成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后经协调撤诉形成协议,协议达成后一方‘掺和’对方生意,而另一方拒绝支付约定的30万元‘尾款’。后来我打电话劝说后,两人履行完毕,此案例就我分析,双方虽已离婚,甚至一方负有过错,但在大的方向上二人处理的还是比较好的,在我看来,双方既不是敌人,也不是对手,更像是合作伙伴,只是婚姻不存在了。”董立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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