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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不还账 依法判决共同偿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26 ℃

近日,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离婚后的翁某和李某共同偿还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光山县支行贷款本息。翁某、李某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8月2日,被告翁某与邮政银行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2013年4月30日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借贷本金人民币5万元,年利率15.3%,期限12个月,用于经商。被告李某亦在该借款合同中签字认可。2014年8月,翁某、李某因感情不和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约定邮政银行的贷款由翁某个人归还。后被告翁某仅归还了一部分贷款,邮政银行将翁某和李某告上法庭,由此引起诉讼。光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翁某与李某在借贷发生时是夫妻关系,该笔贷款属夫妻共同之债,应由夫妻共同偿还。双方在离婚纠纷中,对该笔贷款达成由翁某个人归还的协议,是双方之间的对内约定,不影响对外共同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的义务,故判决被告翁某、李某应共同归还借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山县支行的贷款本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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