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离婚后,一方认为离婚协议约定的财产分配方式不公平,另一方同意变更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准许。近日,横峰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原告程某与被告李某一致同意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一套变更为原告程某个人所有。2012年8月27日,原、被告达成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孩李梅(化名)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无须支付抚养费用;夫妻婚后购买的位于横峰县老县政府(国际家具城)附近的商品房一套归原告和女儿李梅共同所有,剩余贷款本金由原告付清。原告认为自己不但要抚养女儿还要付房屋贷款,且被告不支付抚养费,离婚协议有失公正,故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自愿离婚,双方可自行协商好财产的分配及子女的抚养。双方当事人同意变更原离婚协议约定内容的,应予以准许。双方遂自愿达成上述调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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