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签了离婚协议准备离婚,协议写明把房子过户给妻子。之后,两人和好,一年后再次闹离婚。那么,那份协议还有效吗?回放:分分合合最终离婚王琴和刘志强是大学同学,2009年结婚。刚开始,夫妻关系非常好。后来,刘志强因工作不顺,赋闲在家无所事事,态度也变得恶劣起来。2013年10月,王琴提出离婚,写了一份《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要刘志强将房子过户给她,儿子跟王琴。刘志强没有反对,签了字。二人准备办离婚手续,但经过家人劝导,刘志强答应改正陋习,二人和好。不过,刘志强仍旧不务正业,还迷上了打牌。2014年,王琴到法院起诉离婚,要求按当初签的协议来处理财产和儿子的抚养问题。刘志强说自己没有生活来源,不同意。法院:协议过期不能生效法院查明,王琴和刘志强居住的房子是刘志强婚前购买,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认为,他们签订的协议表明,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协议是以登记离婚为生效条件的。双方后来和好,所以协议并没有生效。因此,王琴要求按协议分割财产,法院不支持。法院判双方离婚,刘志强婚前购买的房产仍属于他个人所有,征求儿子意愿后,儿子由王琴抚养,刘志强按月支付抚养费。律师:协议名称非常关键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谭波律师:《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和《夫妻财产处置协议》不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离婚是前提条件,其他内容都属于附随性。在婚姻关系没有解除的情况下,附随内容不生产效力。所以,离婚协议在没有办理离婚登记之前,是不生效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和我们通常理解的《夫妻财产处置协议》有本质区别。《夫妻财产处置协议》是夫妻双方就婚前或者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作出的约定,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签字后就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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