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和丈夫因感情不和,于一个月前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上约定,我们婚后购买、登记在他名下的房产归我。但是当我要求将房子过户给我时,他却不同意了,我该怎么办?律师解答: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需要在离婚协议书中就子女和财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明确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高女士与丈夫达成的离婚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男方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将房子过户到高女士的名下。在男方不履行离婚协议时,高女士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男方履行离婚协议,将房子过户给自己。律师认为,离婚协议系男女双方离婚时协商一致达成的,除了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可以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外,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为了能尽快和配偶离婚而同意某种财产分割方案,达到离婚目的后却又反悔不履行离婚协议,此时,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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