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口子离婚了,写着男方名字的房子判给了女方。在女方要卖房时,男方却拒绝签字。无奈之下,两人又把官司打到了法院。法院调解,男方应该履行“离婚合同”内容,配合前妻卖房。 小红和大军曾经是两口子。去年,两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在共同生活期间,两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间房子,房证上写着大军的名字。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双方约定,这间属于的房子归小红所有。今年春季房交会上,小红准备把这间房子卖了。买主找到了,小红拿着、房证、契证到房产部门办手续。房产部门却告诉她,离婚协议书无法律强制力,要想更名过户,必须让前夫大军亲自到场签字。小红找到大军让他去签字,却遭到了大军的拒绝。在当初离婚时,大军就对把这套房子给小红心存不满,耿耿于怀。“把写我的名字的房子卖了,还让我签字,这不是寒碜人吗?坚决不签!”任凭小红百般哀求,大军始终不配合她卖房子。小红只好把大军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大军履行离婚协议的内容,协助她卖房子。法庭认为,按照我国《》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协议离婚的签订实际也是一份合同的订立,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依法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应予遵守,全面履行。法官把这些道理和法律知识对大军进行了详细解释,大军终于点头儿答应协助小红卖房,履行离婚协议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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