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在客观角度分析,原告双方肯定有一方使用了偷梁换柱之策,要么是李芳将离婚协议进行了条件增加,要么是朱建对某些条款进行了删减。由于采用传真签订离婚补充协议书,当原件和传真件不一致时,很难分辨真伪。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均不愿意见面协商,建议在离婚协议或离婚补充协议的协商过程中,当事人要有较高的证据意识,最好通过书面文本签订协议 (电子证据从法律角度分析,也是书证,证明力比传真件强)。如果事情紧急,通过传真件形式缔结协议,在双方之间初步确定协议内容的情况下,当事人最好采用证据补强的措施,再通过书面文本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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