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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子还究竟有没有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2016-10-27 06:27:03作者: 沪律网浏览量:2,155 ℃

    在很多人看来,父债子还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在电视上也有很多这样的桥段。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案例也是存在的。那么,父债子还究竟有没有法律依据呢?是不是所谓的天经地义呢?

父债子还究竟有没有法律依据
    最近在张成和张功身上就发生了这样的一件事情。本来是非常好的兄弟俩,张成在2002年因为买房和自己的儿子读书,向张功借了21万元,并且立下了字据,写了欠条。答应尽早还款。在2004,2006,2008年都确认过借款的事实。可是在2010年的时候,张成却因病去世,那么还款的问题也就出现了。张功多次和张成的妻子商量还款的问题。其妻子李娟口头答应后,在2012年5月23日还款5000元。可是随后,李娟和自己的儿子为了躲避债务消失了。张功没有办法,只能将他们告上了法院,希望通过法律来追回自己的债务。法院通过了解,最后判决李娟在继承张成个人遗产范围内、张博在继承张成除海珠区和越秀区两套房产之外的其他遗产范围内清偿张成对张功的个人债务20.5万元及利息。
    沪律网上海法定继承律师指出:在遗产继承中,如果继承人选择继承遗产,那么继承人将会继承被继承人的全部财产,同时也包括债务。而且,被继承人的债务要由继承人继承的财产优先偿还。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本案最后判决李娟在建立在夫妻财产分配的原则上,偿还张功20.5万元以及利息,是没有错误的。回到故事的开始,父债子偿可以被称作天经地义的。可是父母对孩子的爱非常的伟大,不会轻易让自己的儿女背上巨额的债务,希望张博能够理解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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