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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竟双双逃避不愿抚养孩子
发布时间:2016-10-25 06:25:05作者: 沪律网浏览量:1,555 ℃

    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享有平等的权利,但未成年人的脆弱性,往往使得未成年人的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而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做出某些影响未成年人利益的决策时,必须考虑未成年人的利益。

夫妻离婚,竟双双逃避不愿抚养孩子

    还未满一周岁的小浩,其父母季某和许某正在打离婚官司,对于小浩的抚养权,二人都以自己条件不好为由,拒绝抚养小浩。

    季某和许某都是“80后”,三年亲通过相亲认识后于前年结婚,去年春天,二人生下小浩。然而,季某年近30却十分依赖其母,这让许某觉得,自己的丈夫一点都不成熟。

    许某觉得自己在丈夫家里像个外人,甚至婆婆还让其交房租。怀孕后,季某对许某不闻不问,这让许某下定决心离婚。生下小浩后,许某将小浩送到婆婆那里,向法院起诉离婚,以其每年只有3万元工资,条件不好为由希望儿子由季某抚养,她每月提供600元抚养费。而季某对抚养权也显得十分无所谓,两人都表示不想要孩子的抚养权。

    为了更好的审理此案,法院委托社会观护员王某对双方家庭做出调查。王某经调查发现,季某家中很整洁,季某母亲对小浩也很怜爱,且其母明确表示舍不得让许某带孩子。而许某本人没有固定工作,而且许某家里只有脾气暴躁的许某父亲可以带孩子。因此王某建议将小浩判给季某一方。

    沪律网上海离婚律师指出:社会观护员是受法院委托,在涉及未成年人人身权益的案件中,开展家庭调查,协助法院进行审判的工作人员,即作为中间人,不偏不倚地调查双方情况,并得出最有利孩子的报告。

    我国《婚姻法》规定: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本案中,小浩年龄太小,法院对于将其判给母亲还是父亲,都将对其以后一生产生巨大影响。一般离婚案中,未成年人一般判给妈妈抚养,但明显此案中,季某一方无论哪方面都更胜一筹,因此,小浩应该由季某一方抚养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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