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否径行判决否定离婚协议中的有关财产内容? 被告甘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后协议离婚。甘某婚前欠有债务,离婚时没有处理;财产分割时,全部财产归李某所有。现债权人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负连带责任。在审理中我们向办理婚登记的民政部门提出司法建议,请其撤销离婚登记中的有关财产分割内容,但民政部门至今没有撤销。请问:我院能否径行判决,否定离婚协议中的有关财产内容,判决二人承担连带责任?该案中甘某婚前所欠债务是其个人债务,不能因结婚而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应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清偿,离婚时就此债务未约定,就应由甘某以个人财产清偿。债权人起诉要求二人负连带责任应不予支持。甘某与李某协议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处理且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是合法的,应受法律保护。当然,如果有特殊情况,诸如能证明甘某为逃避债务而故意将其个人财产都给李某,协议假离婚,或者能够证明甘某所欠债务是为用于婚后生活等情况,应另当别论。沪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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