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是一种特殊的离婚案件,其特殊性在于:
(1)平常人的离婚是以感情破裂为法定条件,而精神病人则是因疾病导致的不良后果,大多数的情况下是谈感情的建立和维系也是困难的,不客观的。
(2)精神病人结婚的基本情况是:
A、进行结婚登记之前,不宜结婚的精神病人及其家属对另一方隐瞒了病情,登记后另一方一旦发现提出解除婚约的申诉,法院应依情宣布婚约无效。
B、结婚后,由于对方不堪忍受精神病人无休止的折磨和痛苦而提出离婚,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应准予离婚。
C、一方在结婚后发生精神病的,根据《婚姻法》第十四条"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的规定,考虑到既往有过共同生活的感情基础,原则上,患者的配偶有义务抚养。当然,既要维护精神病患者的利益,也要保障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3)精神病人的配偶仅以"感情破裂"或"不堪忍受"为由提出离婚申诉的,至少承担举证下列三种情况的责任,提交有关部门审查:
A、婚前精神病发病的经过及其病情。
B、结婚时精神活动表现及诊治情况。
C、目前的精神状态,对家庭生活是否带来妨碍或危害性。
2、精神病人协议离婚中关于财产分割协议有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无效,所以其所签订的关于财产分割协议也是无效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
3、精神病人怎么离婚?
精神病人因无行为能力而不能自行办理离婚手续的,要由家属、单位组织、司法部门共同指定的监护人代替履行各种法律手续。否则无签约能力的精神病人所签署的文件无效。
子女的抚养
精神病人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原则上按《婚姻法》规定,离婚后的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双方的子女,子女与父母的血缘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当双方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将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由于有些重性精神病患者,自己的生活都不能很好适应,很难对下代进行教育和培养;另一方面,生活在精神病患者家庭的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上会受到不良影响。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的酌情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