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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离婚登记手续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51 ℃

  导读:很多夫妻感情出现问题就是因为异地的原因,由于长期分居两地,再好的感情可能都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因素被冲淡,从而走到离婚的地方,那么,异地办理离婚手续是怎样的呢?下面请看沪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异地离婚手续办理分两种情况: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

  一、异地协议离婚的办理手续

  (一)双方持以下材料到民政局填写《申请离婚登记申明书》:

  1、双方户口本

  2、双方身份证

  3、结婚证

  4、一寸免冠近照两张

  5、离婚协议书

  (二)婚姻登记机关审查

  (三)通过后发给《离婚证》

  二、异地诉讼离婚的办理手续

  1、拟定离婚起诉书

  2、准备诉讼离婚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离婚起诉书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离婚诉讼

  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书副本

  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离婚诉讼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异地离婚的第一种情况:原告在户口所在地而被告不在离开户口所在地超过一年,由原告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异地离婚的第一种情况:双方均在异地超过一年,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û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û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以上所说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现在提起离婚诉讼,原则上应当适用上述第12条的规定,但应当区分两种情况:

  一是如果一方已在现居住地住满一年以上,则另一方应当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二是如果一方与另一方分居后,在其现居住地满一年,则应视其û有经常居住地,那ô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应向另一方所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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