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指定辩护律师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必须指定的;一种是根据情况可以指定也可以不指定。人民法院应当为以下几种被告人指定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1、那些存在盲、聋、哑等严重生理缺陷的被告人,只要有盲、聋、哑中的一项情况,如果其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这里盲指的是必须是双目失明。聋必须是两只耳朵都听不见声音。哑指的是不能说话。由于这些生理上的严重缺陷,给被告人带来了刑事诉讼的困难或者障碍,使其不可能和普通的正常人一样去认识问题和识别事物,因此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必须指定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对于未成年被告人,如果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里指的未成年就是按公历计算,其年龄未满18周岁的人。
未成年人正在生长和发育阶段,其智力发育尚不够完善,社会知识少,他们并不具有完全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同时,他们也缺乏依法保护自己刑事诉讼权利的意识。未成年人处于这样一个特殊的生理和心理时期,法律规定须为他们指定辩护律师,也是为了充分保障其刑事诉讼的权利。
3、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起诉提供的情况和主要证据,认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如果被告人在法院阶段还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如果人民法院在开庭审判的过程中,根据案情发现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时,被告人还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休庭,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
为什么这样做呢?死刑是我国处刑中最重的一种刑罚,一旦执行了死刑,事后发现了错误也是没法挽回的。因此,法律必须慎重对待死刑,让被告人充分地行使自己的辩护权。这也充分地体现了我国对于重刑犯的特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