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登记提交什么证件材料?
办理离婚登记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双方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
(4)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大1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2、未签署离婚协议书的当事人能办理离婚登记吗?
婚姻登记机关不能为自愿离婚但未签署离婚协议书的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也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因此对于未签署离婚协议书的当事人,即使双方确属自愿离婚,婚姻登记机关也不能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不仅仅是夫妻两人身份关系的解除它还涉及到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共同债务的偿还等问题。离婚仅有双方的自愿是不够的,还需要双方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及债务处理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自愿离婚的夫妻双方应将达成的一致意见落实到文字上,形成书面材料,也就是离婚协议书。当事人在申请离婚登记时应当将离婚协议书提交给婚姻登记员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共同签署该离婚协议书。如果当事人仅口头表明自愿离婚并已私下达成了协议,婚姻登记机关不能受理。
3、离婚后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书内容反悔,可以婚姻登记机关更正吗?
离婚后,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书内容反悔的,不能在婚姻登记机关更改,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重新签订离婚协议书,必要时可以到公证机关对新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进行公证或向法院申请变更离婚协议。
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出具离婚协议书的目的,是为了证明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做出了适当处理因此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时存放在婚姻登记机关的离婚协议书在事后是不能撤换的。
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离婚协议内容的,可以自行重新签订离婚协议书,并自觉履行协议,如有必要,当事人也可以到公证机关对离婚协议书进行公证。
如果双方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