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遗产纠纷越来越多,许多都是因为当事人未进行明确的遗嘱或声明,导致了遗产继承人之间的纠纷。北京王女士便遇到了这种情况。
王女士的丈夫在2011年在家中猝死,而遗产继承时,王女士要求继承公婆一套房产的四分之一产权。据了解,王女士公婆有四个子女,王女士丈夫为老大。公婆二人在生前购买一套房产,现价值200余万元。二人去世后,丈夫兄妹四人均对该套房产有继承权,因此各占这套房屋产权的四分之一。现在王女士丈夫死亡,王女士认为自己理应继承这套房屋的部分产权。而自己丈夫的三个兄妹却并不同意,并出示了王女士丈夫放弃遗产继承的声明。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王女士决定通过诉讼维护自己权益。
在庭上,王女士丈夫的兄妹三人进一步阐述了事实经过。在父母去世后兄妹四人便在姑姑的主持下进行遗产继承,而当时老大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并签署了声明,本应该去公正,但由于未考虑到以后的复杂情况便未去进行公正。后签署遗产分割协议时王女士丈夫也在场,并没有异议。因此王女士丈夫并没有自己父母这套房产的产权,而王女士更不可能继承该部分房产。
沪律网上海遗产律师在此提醒,在日常生活中,遗嘱及公正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搞不好很容易亲人反目,亲情消散。公证不仅在订立遗嘱,还是放弃遗嘱继承都是非常重要的。切不可图方便,顾面子而最后引发矛盾。合法有效的遗嘱,公证很容易定分止争,维护亲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法>若干问题意见》第四十七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本案中的焦点便在于,兄妹几人提供的放弃遗产证明未经公证能否证明王女士丈夫做出过放弃父母遗产继承的意思表示。法院认为兄妹几人提出这一证据,便有义务证明这份声明的真实性。但几人不能通过鉴定或其他方式证明声明为其本人书写。故王女士可以继承房屋四分之一的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