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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手续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20 ℃

  离婚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民事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可生效,对双方产生法律拘束力。离婚协议属于民事合同,但其生效条件却有特别之处。《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一、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二、申报材料:

  1、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

  2、双方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应当写明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一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各二张。

  三、办理程序: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四、承诺时间: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五、收费标准: 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应向婚姻登记机关交纳工本费,每对8元,所需材料复印费由当事人自理。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由此可见,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对离婚后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等达成协议,而依一定行政程序,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并办理离婚手续。

  具体说来的条件有

  第一,双方当事人共同来提出申请;

  第二,双方均有完全行为能力;

  第三,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写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一致的意见)第四,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需要携带的证件有:双方当事人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身份证(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应相一致,否则先到有关部门更正,身份证在有效期内)、结婚证及双方各2张二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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