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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成真离婚,人才两空须谨慎
发布时间:2015-09-09 09:09:20作者: 沪律网浏览量:2,192 ℃

总有那么一些夫妻,希望通过“假离婚”获得因夫妻关系存在而无法获得的利益,他们尚不知,一旦登记离婚,合法的夫妻关系即告终结,由此引起一系列身份关系、财产关系的变化都是不可逆的。最终,婚姻也没有了,财产也没了,落得个人才两空的可悲境地,这正是“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家性命”。

 

某报刊曾报道过这样一个案例:施女士与其丈夫曹先生均为某企业员工,该企业建设经济适用房,按照企业的住房政策,无房家庭或者个人可以申购一套住房,而施女士和曹先生因已有住房,不具备申请资格,经过双方再三商量之后,决定先办理离婚手续,由曹先生取得申购经济适用房的资格。

之后,施女士和曹先生通过法院调解离婚,在离婚民事调解书中明确表示原有房屋归施女士所有,全部存款归曹先生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已经分割完毕,再无其他纠纷。离婚后,曹先生成功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施女士和曹先生对新房进行了装修并随后入住。由于种种原因,施女士和曹先生未再办理结婚登记。

近年,曹先生另有新欢,欲把施女士赶出房屋,施女士遂将曹先生告上法院,要求各半分割曹先生购买的房屋。曹先生则认为房屋是离婚后自己出资并签订购房协议购买的,不同意进行分割。

 

那么,上面那个案件中到底是施女士的主张有理呢,还是曹先生的抗辩站得住脚?上海离婚律师为您分析。

根据法律的规定,离婚导致夫妻人身关系的解除、财产依法或约定进行分割、子女抚养关系明确等一系列法律关系的变更或消灭。在离婚后,一方获得的财产即为其个人所有的财产,与另一方无关。

上述案件中,施女士与曹先生在离婚案件中已经明确载明双方财产处理完毕,无其他争议,曹先生名下的房屋系其与施女士离婚后,个人签订购房协议并支付购房款所得,并非与施女士婚姻关系续存期间所取得,依法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上海离婚律师认为涉案的房屋因为曹先生个人所有的财产,与施女士无关,施女士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起诉,显然是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的。

最终,法院驳回了施女士要求分割房屋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此,上海离婚律师提醒大家,离婚无真假,当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离婚证,您的婚姻关系就宣告结束了。此后任何一方的行为都仅代表其自己,获得的财产均为其个人财产,对方是无权干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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