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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应规范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10 ℃

根据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自愿离婚的双方当事人经民政部门办理以后可能引起讼争的案件,仅限于“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情况。虽然该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和民政部门的审查办证行为,有着规范而严格的要求,然而在大量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办理完以后诉至人民法院的案件,大多突破了上述范围的限制。表现为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不全面、不规范或显失公平,而民政部门却给予办证。
其特点主要有:当事人因急于求成,违心达成离婚协议,尔后反悔而诉至人民法院;民政部门对内容不规范的离婚协议书未进行严格审查,致使办理离婚证的行政行为丧失效力,引起诉讼行为的发生;民政部门不按法定程序和民政部规定的书面式样办证;民政部门超越行政职权,违法作行政调解。

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不规范,一方面损害了作为行政机关的民政部门依法行政的严肃性,违背了行政效率原则,另一方面也加重了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和当事人的讼累。因此,民政部门在办理离婚证时应慎之又慎,在当事人的离婚申请不完全具备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时,应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以便彻底解决纠纷。

吕志豪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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