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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同胞双方原在内地办理过结婚登记现要求原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71 ℃

答:经核查婚姻登记档案,当事人确在该机关办理过现双方确系自愿离婚并对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原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其原在该地居住过的户籍证明、当事人双方出具确在该机关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的声明书及由内地两名亲友出具的保证书。当事人的声明书和亲友保证书均须经过当地公证机关的公证。具备上述条件后,婚姻登记机关方可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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