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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69 ℃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并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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