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国家离婚有两种方式,一个是协议离婚,即可以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形,一个是诉讼离婚,也可以理解为婚姻登记机关不受理离婚申请的情形。
一、可以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形
1、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其登记离婚的条件和程序适用内地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仅在具体程序上有某些特殊规定,即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级民政部门或省级民政部门确认的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二、婚姻登记机关不受理离婚申请的情形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未达成离婚协议的;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这三种情况民政局是不予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
1、先说没有达成离婚协议的情况,不管想要离婚的双方就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哪方面达不成一致意见,民政部门都不会给予办理离婚登记。需要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一方离开住所地的时间超过了一年,另一方打算提起离婚之诉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原告就被告是原则。
2、再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的情况,相对来讲无/限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弱势群体,国家对他们作出特别保护,因为他们没有办法完全表达自己的思想,所以在离婚这件事情上,不能协议离婚,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离婚,并且需在由他们的监护人作为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
3、最后是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情况,其离婚须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还有对于非法同居的或是事实婚姻的、没有结婚证书或证明夫妻头系文件而不能确认夫妻身份的,民政部门都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须诉讼解决。
综上,对我国法律关于离婚方式的规定作了一个梳理。
除此之外,还想说一点国家对于现役军人的婚姻有特殊的规定。这种特殊规定的目的是保护军人的婚姻,维护部队官兵的利益,其基本原则是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同意;有原则当然就会有例外,如果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军人配偶可以不经其同意要求离婚。
除了民事上的措施外,我国《刑法》规定亦对军人的婚姻有特殊保护,规定了“破坏军婚罪”,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