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法律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可以通过哪些途径?人民法院依法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有哪些?夫妻双方分居满两年能否自动离婚?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除夫妻关系的离婚方式。诉讼离婚是指男女双方对于是否离婚、子女和财产问题均无法达到一致意见的情形下,一方到法院提起离婚之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离婚的离婚方式。当然,针对诉讼离婚方式,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先进行调解;如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人民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符合《婚姻法》第32条规定法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可以依法判决夫妻双方离婚。
《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若具备上述列举的五种法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如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夫妻双方离婚。
也就是说,如果不具备上述五种法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是依法不能判决夫妻双方离婚的,但如果夫妻双方在审理过程中自愿离婚的,仅就财产等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不在此限。
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第4项明确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为法定准予离婚的条件。其中,夫妻双方分居的前提必须是因为感情不和;其次,分居的时间必须是连续满2年。当然,即使符合以上两个要素即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也只能通过诉讼离婚或者是协议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