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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能和精神病人离婚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14 ℃

  沪律网网友提问:女方有精神病,男方可以提出离婚吗?

  我和妻子结婚已经7年了,婚前我并不知道妻子有精神病史,婚后第二年妻子发病至今都未痊愈,妻子发病后,我一直外出打工,妻子由我岳父岳母照顾,婚后,我们未生育子女,也没有什么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现在我想起诉离婚,法院会如何处理?

  沪律网律师回答:首先,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进行离婚诉讼,需要为其设置诉讼代理人,对已设定监护人的,应由监护人代理诉讼,未设监护人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二)、(三)、(四)项的顺序指定监护人代理诉讼。配偶提出离婚诉讼,其监护人只能是其父母,代理其参加诉讼。其次,离婚诉讼属于身份关系的诉讼,必须由离婚当事人表明是否愿意离婚,诉讼代理人无权表示离与不离这种意见,因此,这类案件应由人民法院裁决,以判决的形式结案。再次,在审查精神病人的离婚诉讼时,应注意遵循以下的原则:既要保障离婚自由,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有利于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排。如果原来夫妻感情较好,结婚多年,生有子女的,应尽量做调解和好的工作,指出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以不离为宜。对一方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或者婚前明知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病且久治不愈的,在安排好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的问题后可准予离婚。

  沪律网网友提问:离婚时,精神病人诉讼代理人如何确定?

  沪律网律师回答:离婚案件中,精神病人作为无民事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监护人是其法定诉讼代理人。《民法通则》对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作出具体规定,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应从精神病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中确定,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经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也可以作为监护人,没有前述人员的,由所在单位、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具体在离婚案件中,应精神病人的配偶作为一方当事人,其利益与精神病人发生冲突,不可能作为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而作为精神病人的父母,大部分已经年迈,有的生活不能自理,子女属未成年尚需监护的居多,其他亲属怕精神病人离婚后负担精神病人,往往相互推诿、不愿作监护人。

  法院在确定诉讼代理人时,应充分考虑以上因素,从有利于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征求所在单位、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的意见,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指定其监护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对于离婚案件中担任监护人的争执、完全没有必要中止离婚案件的审理、按照特别程序进行确定监护人后在确定诉讼代理人,而是在具体诉讼时对潜在监护人,征求所在单位、住所地居委会或村委会的意见后直接指定诉讼代理人。理由是:首先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作为第一顺序的监护人,如果判决不准离婚配偶是当然的监护人,在前顺序监护人还在时,法院直接指定后顺序监护人的合法性和妥当性值得考虑,法院在离婚案件判决前专为离婚诉讼指定的监护人,而在判决不准离婚后就需要下裁定进行变更。其次是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只是指定诉讼代理人,诉讼结束后其代理身份消失,如果判决不准离婚后,监护人之间还存在争执,法院完全可以按照特别程序进行指定,指定离婚诉讼的代理人与特别程序确定的监护人并不冲突。

  沪律网网友提问:与精神病人离婚该注意什么?

  沪律网律师回答:1、对精神病人参加诉讼区别对待在一般的离婚案件中,离婚诉讼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但是,因精神病人的特殊情况,应当区别对待,如果是间歇性精神病,应当在其精神正常的时间进行诉讼,如果是无诉讼能力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由其父母、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有抚养关系的兄弟姐妹代为诉讼。

  2、与精神病人离婚该注意——材料的准备一方患精神病,另一方想起诉离婚,需要准备:

  ①双方须带上各自的身份证明;

  ②双方的结婚证;

  ③离婚诉状及其附件;

  ④与案件有关的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

  ⑤人民法院需要的相关材料及有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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