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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酒后有暴力行为,如何离婚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27 ℃

  沪律网网友咨询:

  我的丈夫一直比较爱喝酒,而且没有节制。而且酒后经常有轻微的暴力行为,但后来越来越严重,我多次规劝无效就起了离婚的念头,而他终于在一次酒后(晚上没回家,在公司)逼我和他离婚,并让我写下自愿放弃孩子的文件(后来他为了表示悔改撕毁了),当时有一名同事在场,但他也喝了酒。第二天我丈夫说他不记得发生过的事了。没想到过了没几天,他再次喝的很多,打的我很厉害并且还进行了性虐待,还把我捆了起来,我趁他睡着于凌晨跑了出来,没地方可去,去了公司(有两人去的较早见到受伤的我)但他醒酒的百般恳求并以放弃孩子抚养权为条件让我撤了诉。没想到他又一次在酒后要打我(有两人在场)。我去了派出所但派出所不管。我现在要求和他离婚并让他放弃抚养权,他却到处散步我有了外遇的谣言,这个人就是第一次他在公司打我时在场的那个人。我现在很痛苦,因为当时心软,没有留下任何证据,现在我不知道我能不能要回孩子并和他离婚。我现在工作是临时工,他在一家私企驻广东办事处,孩子自小到大,大部分时间都和姥姥一起生活。

  沪律网律师回复:

  如果对离婚的事情两人不能协商解决,你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

  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若你和男方都坚持要求抚养,则法院根据下列规定要看哪一方具有优先抚养的条件来判决,你则可以根据下列规定提出你的优先条件以及对方的不利之处: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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