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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离婚?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86 ℃

  沪律网网友咨询:

  我有一个哥哥,娶了一个没有生活自理能力的妻子,于去年农历11月底生了一对双胞胎,才7个多月,因为是早产,所以在医院治疗了将近一个月,花了挺多钱的,这期间,我那个嫂子都没有尽到做母亲的责任,直到现在为止,她都没有抚养过两个孩子一天,而是回到娘家,孩子是由我的妈妈和妹妹在抚养,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下,可不可以要求离婚? 离婚后可不可以请法官将孩子判给我的哥哥? 还有可不可以告她遗弃孩子罪?

  沪律网律师回复:

  她生活都不能自理,孩子当然会判给你哥了。至于告她遗弃,就不太容易,因为她是病人,自己不能自理,自然无能力照顾孩子了。至于离婚,我看不必,申请判决婚姻无效就行。《婚姻法》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

  沪律网律师回复:

  离婚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写明双方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和双方结婚证的号码

  二、双方当事人同意登记离婚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子女抚养,即离婚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以及抚养费的负担与给付方式及期限;

  四、共同财产的分割(包括家中物品、金钱、债权,归各方的数量和价值并附清单);

  五、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六、住房问题的处理方案;

  七、对离婚当事人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

  八、没有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协助的义务;

  九、其他需要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的事情;

  十、离婚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手印);

  十一、离婚协议书签订的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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