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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结束失败的婚姻 要回房子和儿子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55 ℃

  沪律网网友提问:

  我今年已经三十多岁了,有个上二年级的儿子。我的婚姻是非常失败的,由于种种原因,找对象比较晚,相对就少了一些选择,在不是很了解他的情况下草率结了婚,婚后发现他竟然向我隐瞒了年龄,我当时很气愤,但婚已结了,只能忍了,随着岁月的流逝,我发现他越来越多的缺点,不正经工作,每天只是买彩票,梦想发大财,家里活从来不干,也很少往家里交钱,我只能加工的衣服,赚取些生活费,我们在一起,大都会吵架,他也很少回家,我们名义上是夫妻,但却像敌人,谁都不理谁,各过各的日子,我忍了十多年了,我实在过够了这种战火弥漫的生活,前些日子吵架,他还动了刀子,说要杀了我们全家。这更坚定了我离婚的决心。孩子的抚养权我是一定要争到手的。现在住的房子,是我哥出5万元资助的,可当时没有借据,现在离婚,房子会怎么判?我如何才能得到房子?因为这本来就是我的财产。具体的离婚程序及相关法律,我也不知道,另外,他家里的兄弟有的坐过牢,都五荤的很,我提出离婚,遭到报复怎么办?

  沪律网浙江杭州叶会强律师回复:

  离婚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申请法院判决离婚。

  判决离婚的,向法院提交离婚协议书,启动程序,与其它的民事案子没什么两样。如果你不懂得写起诉状,可以口头起诉。如果你有证据证明你丈夫的恶习,对你夺得孩子的抚养权是有帮助的。当然,他家的背景也会有些影响的。

  你的房子是什么时候造的?夫妻存续期间吗?如果你与你哥哥没有借款关系,又很难证明这是你个人财产的话,对你非常不利。

  知识关联:

  《婚姻法》对离婚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对离婚子女抚养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婚姻法》对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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