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律网网友提问:
我姐姐是2003年12月份结婚,未登记。婚后发现我姐夫生理有问题,姐夫家里说不知道他有病,说给他一段时间治病,现在半年过去了,姐夫的病也没治好,现在我姐是不是可以提出离婚,我姐没有登记是不是不用经过法律程序,彩礼是不是应该全部返还?
沪律网广东广州何荣新律师回复: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可见,如果不去补办结婚手续,可以以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同居关系可以自行解除,涉及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发生争议,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3、彩礼应当构成赠与,不能要求返还。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