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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一直不露面 怎么离婚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15 ℃

  沪律网网友提问:

  我姐的女儿过7日的时候,姐夫借酒发疯赶走了姐的娘家人,姐姐和7天大的女儿也被迫回了娘家,现在我的小外甥女已有50多天大,这期间姐姐也一直和姐夫通电话,可是姐夫坚决不看女儿,也不露面。孩子未出生前,姐夫曾说,如果是个男孩儿,他就好好负责这个家!现在姐夫不提离婚,也不露面,我姐姐该怎么办呢?

  沪律网某律师回复:

  如果不离婚,我个人认为通过协商或者通过基层组织和社会团体解决你姐姐的生活费、孩子的抚养费为宜。

  以上两项费用均应当以实际的需要和相对方的经济承受能力相结合作综合判定。其中孩子的抚养费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按照支付方每月实际收入的20%—30%来进行承担。

  根据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护法,离婚时你姐姐在住房等方面可以得到照顾。此外,在孩子哺乳期内,你姐夫不能要求离婚,但你姐姐可以主动提出。在孩子抚养权上也会倾向你姐姐。

  鉴于小生命刚刚降临,事情也刚刚发生,我个人建议最好冷静处理,不要轻言离婚。你姐夫观念是太落后了,但也许本性并不坏,只是一时糊涂。毕竟是亲身骨肉,时间长了,就会喜欢的。不过要是他真不悔改,那你姐姐也不能放弃追求幸福和自由的权利,要勇敢地提出离婚。

  法律法规规定:

  《婚姻法》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妇女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五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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