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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错方不能以自己的过错为法定理由起诉离婚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38 ℃

      《婚姻法》对离婚诉讼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过错方能否以自己的过错为法定理由起诉离婚呢?

      对此,法律学者认为:过错方可以起诉离婚,但是不能以自己的过错作为法定离婚理由要求判决离婚。

      因为如果过错方可以以自己的过错作为法定离婚理由,那么,很容易诱导要求离婚的当事人,为达到离婚目的,实施上述规定的几种情形,这样婚姻法就变成了鼓励人们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得利益的恶法,即要求离婚的当事人,为达到离婚的目的故意实施殴打自己的配偶或者与他人同居等违法行为,然后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如果过错方以自己与他人同居的事实等过错提出离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应当不准许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以适用“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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