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律网网友咨询:
我家有个亲戚,黄女士,女,40多岁,4年前因为和丈夫感情不和及丈夫的经常打骂提出离婚,在离婚未果的情况下外出打工,现在4年过去了,去年11月份起诉至地方法院,要求离婚,可是被告未到庭,一审判不同意离婚,我的亲戚黄女士是一定要离婚,像这种情况,胜诉的可能性有多大?有什么办法或提供什么样的证据能够提高胜诉率?不是说夫妻因为感情不和分居达一定的时间,法院应该支持离婚的吗?为什么法院判不同意离婚?
沪律网广东深圳萧海燕律师回复: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分居达两年的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现在黄女士可以提出上诉。
法律知识拓展:
法院是否判决离婚,一般考虑的重要因素是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婚姻法》对离婚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