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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提出离婚 不要孩子要赔偿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64 ℃

  沪律网网友咨询:

  男女方经相亲结婚一年,育有不到四个月的女儿,女方不母乳喂养小孩,小孩现在由男方父母抚养,女方要求离婚,不要小孩并提出要男方赔偿损失费,现女方自行搬离男方家,请问男方可以起诉离婚吗?怎样解决离婚?

  沪律网广东清远周密律师回复: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女方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起诉离婚,除非有确需离婚的重大事由。否则,须待一年期满,才能起诉离婚。但女方在此期间可以起诉离婚。

  如果男方不具备实施家庭暴力或者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女方提出赔偿损失,无法律依据。

  建议你们协议离婚,处理好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

  法律知识延伸:

  《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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