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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离婚 对方却要求10万元赔偿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77 ℃

  沪律网网友咨询:

  我和妻已分居近四年了,有一孩子七岁。当时结婚的时候,我是属于上门女婿,所以那时我没花多少钱,后因感情问题,我们一直分居,现在我想离婚,我们什么都没有,婚后的房子也是她的,孩子也随她姓,可女方现在要求我拿出十万元钱,我现在没有正式工作,根本没有能力拿出这个钱。问:如果起诉离婚,法院会判女方赢吗?我需要拿钱出来吗?我应该怎么做?

  沪律网某律师回复:

  你和对方长期分居,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破裂,你若想离婚可以与其协商,她所要求的10万元目前来看是没有依据的,如果她不同意离婚,你可以依法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离婚,鉴于你们分居时间较长,正常情况下应该可以判决离婚,对方即使提出要求你赔偿10万元,也须提出法律的依据和事实,没有依据法院是不会支持的,你不必担心,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还需要你考虑孩子与谁共同生活,由谁支付抚养费,另外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等问题,在起诉以前也需考虑清楚。

  法院准予离婚的情形: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离婚孩子抚养权及抚养费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需要进行损害赔偿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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