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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突然提离婚 我应该提出什么条件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30 ℃

  沪律网网友咨询:

  我和我先生认识已经五年了,在去年的1月5日结的婚。现在孩子已经4个月了,不知道什么原因他要和我离婚。我问他原因他说不知道,问多了他就不回答了,现在已经2个月没有回家了,我打电话给他,他总是说很忙。我现在是和他家人住在一起的,孩子他也不管不问,我真不知道这样的男人还应不应该在生活下去。我现在也想离婚,如果我离婚了我应该提出什么样条件(我们有一套房子,还没给完钱。现在住的这套房子是他妈的,财产也是他们家人的)。

  沪律网广东深圳王春燕律师回复:

  如双方自愿协议离婚,则可就孩子抚养及财产分割进行协商,签订离婚协议。如协商不成的,一方可向法院起诉离婚。

  现孩子只有4个月大,还在哺乳期,你可要求孩子由你抚养而由男方支付抚养费。

  至于财产方面,你只能就你们夫妻共同的财产提出分割请求,不能分割属于他家人的财产。

  如果你们的房子现在仍在按揭,则属没取得完全所有权的财产,法院会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所以如果离婚后他有家人的房子可以居住,而你带着孩子无房住的话,可请求法院将房子判决由你使用。

  法律知识拓展:

  关于抚养权归属问题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8、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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