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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调解:合情是否合法?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44 ℃

  近日,据《三秦都市报》报道,西安长安区民政局对离婚“限号”。此举随即引发争议,一些人认为“限号”干涉了当事人婚姻自由。而涉事民政局称意在挽救盲目离婚的家庭。事实上,这种以“保卫婚姻”、“挽救家庭”为名的离婚调解法在中国并不鲜见。

  中国的登记离婚采纳的是行政登记程序,婚姻登记机关为民政局。《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而第32 条第2 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也就是说,只有在起诉离婚时,调解是必经的法定程序,登记离婚只基于双方自愿。

  民政部2003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第4条与第19条对婚姻登记机构的职责、婚姻登记员的权限有详细规定,在这些职能界定中,婚姻登记机关并不具备调解离婚的职能,婚姻登记员也并不能做离婚调解。

  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后,中国现行的登记离婚制度就取消了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一个月的离婚考虑期限,明确规定如果婚姻当事人的离婚申请符合协议离婚的有关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离婚登记,颁发离婚证。

  离婚登记手续简化的同时,离婚率也逐年上升。中国各地便尝试以“离婚劝和”降低高离婚率,这次西安长安区民政局的“离婚限号”做法,目的也是为了降低迅速增长的离婚率。然而,对私人来说,法未禁止即自由;对政府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民政局“好心办好事”也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以侵犯公民基本权利为代价来降低离婚率,既无理也违法。

  西安长安区民政局的“离婚限号”做法,最早开始于2012年。事实上,西安离婚限号也不是唯一。除西安之外,包括南京、广州等地也有民政局施行“离婚限号” 措施。2013年上半年南京有18311对夫妻离婚,是2012年同期的1.7倍。据现代快报报道,为了应对汹涌而来的离婚潮,南京主城办理婚姻登记业务量最大的鼓楼区婚姻登记处,首次对离婚实施“限号”政策,即排队预约领号牌,当天的号全都发放完毕,超出的第二天再来排。

  2012 年初,针对离婚率不断攀高现象,山东青岛市首度实行离婚预约政策,据离婚预约登记制度规定,当事人双方在婚姻登记处进行离婚登记相关证件初审后,填写离婚预约登记表格,在一周至两周的预约期限内再来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预约期限内当事人双方可主动放弃离婚登记且无需通知婚姻登记处。不仅青岛,广州自 2013年“五一”节后也开始采取“强制预约”措施,离婚登记必须在婚姻登记网站上预约,取得预约号后才能到现场办理。包括越秀、海珠等多个区在内的婚姻登记处每日离婚登记的预约上限为30对,未获取预约号,就不能办理离婚登记。

  2009 年,重庆市丰都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6名工作人员根据工作经验编出“劝和歌”,“酸甜苦辣是生活,家庭琐事谁不多?……须知世间无完人,走到一起是缘分。不信且看前车鉴,再婚问题也不少。”来办理离婚登记的人都要先听一遍“劝和歌”,如果“劝和歌”起不到作用,还有“离合6分钟”让你思考。前三分钟,要 “三想”、“四看”、“五问”。想想“曾经的山盟海誓,快乐往事”;看看“离婚的不便,单亲子女问题,再婚的矛盾,冲动的伤害”;问问“最想谁来心疼你,安慰你,帮助你,关心你,援救你”接下来的三分钟,就留给夫妻自己反思,通过唤起旧情、消除隔阂、打破幻想等调解离婚。

  2013 年5月17日,武汉选出首批10名最美“红娘”,在武汉市最美“红娘”答辩台上,武昌婚姻登记员熊玲认为应该“宁拆百座庙,不毁一桩婚”,并表示9年来一直都是这样做。9年来,熊玲以“打印机坏了”、“网络故障”等这样的善意谎言,拒绝了500余对夫妻的离婚申请,熊玲因此获得武汉市最美“红娘”金奖。公务员谎称办公设备故障而拒绝履行职务,以各种托词、借口暂缓了当事人的离婚申请,或许能产生正面效果,但不应是一个公务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的可以被公开表彰、评奖的行为。

  通常来说,一般的离婚案件,基层法院首次审理尽量不作离婚判决,而是驳回起诉,原告若想再起诉,要等6个月,若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说明当事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一般都会支持离婚。而在这6个月的时间里,法院一般不再做调解工作。 2009年,河南省濮阳市法院却推出了新做法:在“冷静期”内,法官会为离婚诉讼双方主持调解,这种做法被称之为“冬眠式调解离婚法”。这种调解法要耗费法官许多精力和时间,不但干涉了当事人的离婚自由,也影响了离婚诉讼的效率,浪费了司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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