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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离婚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00 ℃

  导读:事实离婚是什么?存在事实离婚吗?分居满两年是否算事实离婚呢?

  法律咨询:

  我与丈夫袁某自幼青梅竹马,婚后生育一男孩。袁某看见周围的朋友个个富裕,辞去公职承包了一家酒店,当上了个体老板。袁某自承包酒店后便与一歌舞厅歌女在一起鬼混。后来,袁某以夫妻感情不和,诉至法院要求与我离婚。我不同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他说,我们两人分居满两年了,就算事实离婚。请问,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就构成事实离婚吗?

  专家意见:

  我国《婚姻法》没有“事实离婚”的规定。你丈夫认为同你分居两年,就成为“事实离婚”,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调解无效的,在一定情形下应准予离婚:其中情形(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这一规定是指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法定依据,而不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就成为事实离婚。

  像你们这种情况无论分居时间长短和分居原因如何,只要没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夫妻关系就依然存在,受到法律保护,根本不存在什么事实离婚。如夫妻没有和好的可能,可采取“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的方法予以解除夫妻关系。

  知识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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